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示例:熟悉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間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的人會認識到該協定原產地規則的某些方面,因為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NAFTA為藍本的。然而,有一些重要的差異,需要美國出口商密切關注。如果您不熟悉這一流程,建議您閱讀我們的概述文章,這些文章描述了所有自貿協定中基于區域價值含量和關稅轉移的規則。
下面是一個既采用“關稅轉移”又采用“區域價值內容”的原產地規則的例子:
木制家具(協調制度編號9403.50)
(一)“從任何其他稅目改為 子目 9403.10至9403.80”[簡單稅則轉移規則];或
2) “從任何其他 子目 (包括該組內另一子目)更改為9403.10至9403.80,但區域價值含量不得少于:
(a)當使用建井方法時,為35%,或
(b)當采用遞減法時,則為45%。“(關稅轉移和基于RVC的規則相結合)
非美國或智利的投入 :家具部件(歸入9403.90),從亞洲進口,但其他部件來自美國。
解釋:
因此,讓我們嘗試應用組合規則:
轉到第二條規則,商品可以滿足關稅轉移,因為非原產成分是來自一個不同的副標題,而不是最終產品。然而,要使商品有資格成為原產地,它還必須通過區域價值含量測試。
區域價值內容
區域價值含量測試允許使用兩種方法中的任意一種來確定產品的合格性。這些是建立和建立的方法。
遞減法:
區域價值含量( RVC )=(調整值-非原材料價值)/調整值)× 100
建立方法:
地區價值含量( RVC )=(原材料價值/調整價值)× 100
然后使用上面的示例:
我們假設這件家具的調整價值為1000.00美元。
根據第4.3條,用于生產該貨物的非原產材料的價值不包括: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假定非原產材料的價值為500.00美元。
把它插入 構建公式:
如果我們使用 累積公式:
除了原產地規則外,在確定產品的原產地時,有時還應考慮《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第四章中的其他因素。
不同自由貿易協定的具體規則各不相同
關稅轉移和區域價值內容規則的組合在大多數自由貿易協定中都存在。概念相似,但具體規則因FTA而異。例如,墨西哥的合并規則將參照關稅轉移和凈成本及交易價值,而不是凈成本和累計或累計方法來計算區域價值含量。它們還可能需要不同數量的原創或非原創內容(以百分比表示)。規則是唯一的,不會從一個自由貿易協定轉移到另一個相同的產品,所以請確保你看正確的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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